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发并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用于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补贴内容: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市(州)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工作强度、技能要求等具体确定;
(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二)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 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 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