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苏州市市区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未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含异地领取养老金人员)。
2.具有苏州市市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
3.在苏州市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
4.具有苏州市市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
5.在苏州市市区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高职高专学生、技校与职校的大专段学生,以及在外地大学就读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
6.在苏州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7取得苏州市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医资格的非本市户籍0-7周岁未入学的学龄前儿童。
8.符合苏府(2004)139号、苏府(2007)128号、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本市市区2004年1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大龄人员(男年满46周岁、女年满36周岁)和养老年龄段人员(由自然资源部门从征地成本中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划拨居民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居民医疗保险非就业居民类待遇)。